□重庆日报记者夏元
6月18日,市经济信息委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提出46条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政策条文,其中明文要求新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须按规配套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是最大看点。
《办法》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新型城乡基础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及换电设施等。
其中,在建设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时,须根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的市场需求,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中心、物流基地、办公区、住宅区、加油加气站、景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建设;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则是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等,在专属内部停车位或专用车站场所内进行建设;建设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运营企业在既有小区公共停车位基础上进行建设,并由后者统一提供运营和维护等服务,同时鼓励运营企业在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经业主同意下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对于不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可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进行建设。
《办法》还对围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开展“成渝协同”提出明文要求,即川渝两地将共建“成渝新能源汽车电能补给走廊”,形成全面覆盖两地沿途城市、乡镇、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换电设施,实现规划协调、标准统一、数据互通、智慧融合、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