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综合总第656期 >2025-02-10编印

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刊发日期:2025-02-10 阅读次数:80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唐光吉)二人合伙开店,公司债务清算后一人向另一人出具借条一张,后者以此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因原告自身失误,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杨某、赵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二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
  承办法官透露,这家公司也和其他“情侣档”“夫妻档”的小微企业有着一样的问题,就是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投资人间私人往来资金和因公往来资金混杂不分。
  2024年2月,两人的公司进行了债务清算,清算后,赵某向杨某出具了35000元的借条,并陆续归还了14761元。
  在两人的沟通中,杨某向赵某承诺,归还14761元后便撕毁借条并拍视频发给赵某。撕毁借条导致两人对剩余20239元借款产生分歧,赵某认为杨某已同意其只需归还前述已归还的14761元,双方债务结清;但杨某认为赵某仍需归还剩余借款,并将其起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不仅有基于男女朋友关系的转账行为,也有基于公司合伙的转账行为,同时也有单纯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2024年2月,双方对公司账目及私人账目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对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故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但当被告归还14761元借款后,原告将借条撕毁拍视频给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剩余债务的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2023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将其驳回。
  承办法官介绍,民间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为此,当事人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时,不仅应举证证明款项交付,还应举证证明双方就所交付的款项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
  而合伙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没有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并不属于民间借贷,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通过调解、和解和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适用民间借贷。因而在退出合伙关系时,应通过协议或借条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续产生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