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综合总第503期 >2024-06-27编印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获刑6年
刊发日期:2024-06-2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肖川)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储不当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国家对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实行许可证制度,但部分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隆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法院查明,隆某系个体经营户,有食品、烟草等物品的销售许可,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2020年以来,隆某借用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从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多地进购烟花爆竹,组织人手使用不具备装载烟花爆竹条件的多台车辆进行跨地域运输,并在大足、永川、铜梁等地进行销售。
  在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过程中,隆某在运输的车辆上装GPS屏蔽器,并通过对讲机相互通联信息等手段逃避公安机关、安监执法人员查处。到2023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隆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共计415万余元,违法所得达40万元。
  法院认为,隆某违反国家规定,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经营,冒用他人名义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是规避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隆某未经行政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经营持续时间长,经营数额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种,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管理特别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若没有取得相关证件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则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