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191期 >2023-03-21编印

大足区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刊发日期:2023-03-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毛双)近日,大足区出台《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实施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包含总则、征收决定、补偿、附则,一共四章27条。“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和部门职责等内容;“征收决定”包括房屋征收项目计划、确定程序、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评估机构确定程序、调查登记程序、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补偿费用落实及管理、作出征收决定和公告等内容。
  “补偿”方面主要对房屋征收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方式、价值评估活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房的征收与补偿、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公共服务保障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作了规定。
  据悉,《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项目,按原补偿方案继续实施。
  又讯(记者毛双)近日,大足区出台《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
  据了解,《标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一共包括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补偿科目。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标准》执行,其中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标准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情况划分不同补偿标准,可以委托依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标准》还明确,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科目参照《标准》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标准》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发布的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