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753期 >2025-06-30编印

大足区人民法院通报5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刊发日期:2025-06-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6月26日,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之际,大足区人民法院在召开的涉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5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案例一
刘某某、周某、张某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上半年,刘某某在家中,用压片机等制毒设备尝试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但未成功。2024年1月,周某、张某某、刘某某共谋制毒,由周某提供制毒原料,刘某某提供制毒设备并制造麻古,张某某在二人中间帮助传递信息和毒品原料、样品等。2024年1月22日,三人一同试吸了刘某某制作的麻古样品,认为样品能够达到麻古标准,并带走了剩余的麻古样品。三人商谋转移地点用周某手中的1008.8克粉末继续制造麻古,在搬运压片机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刘某某家中查获制毒原材料若干,及麻黄碱15.85克、甲基苯丙胺201.58克,从周某家中查获麻古粉末1008.8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制毒材料及制毒工具等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为后续贩卖、运输、吸食提供了物质基础,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能够遏制毒品的生产和流通,减少毒品供应。被告人刘某某在租住的小区房屋内,进行混合制毒实验,并利用周某、张某某提供的毒品原料成功制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在准备转移地点大量制毒过程中被民警查获,人民法院对三人判处重刑,体现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立场和态度。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清醒认识毒品的危害,发现小区内如有疑似制毒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案例二
高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吴某通过唐某、谢某、邓某等人联系上高某欲购买冰毒。双方谈好交易价格后,高某使用自己的微信接收毒资6000元,使用苟某的微信收取毒资30000元。高某收款后将备好的冰毒交付给吴某,吴某携带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该毒品净重49.42克。
  被告人高某使用苟某的微信收款后,又要求苟某以还款的名义将收到的30000元通过谭某的微信再转到高某之妻代某的微信,代某收款后将资金提现到农业银行卡后与高某将资金取现。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深挖涉毒资金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加大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既可以铲除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也可以降低毒品犯罪再犯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由原来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洗钱罪进行打击。高某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毒资,多次转账后将毒资取现使用,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切断了毒资与毒品犯罪的联系,加大司法机关对毒资追缴难度,间接助长毒品犯罪蔓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和其中的自洗钱行为,彰显了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社会化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案例三
瞿某某、刘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瞿某某与刘某某和于某等人商议以帮助他人“埋包”贩卖毒品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瞿某某垫资1万元兑换成虚拟货币后转给上家作为“押金”,后几人按照上家指示取得大麻并分装成多个小包,驾车前往指定地点“埋包”,并将埋好的毒品照片及位置发送给上家,卖家又将“埋包”图片及位置发送给买家。2023年11月,周某某两次通过联系刘某向瞿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29克和0.32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大麻及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10.74克,追缴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网络自身的快速、隐蔽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毒品交易时有发生,危害很大。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双方不接触、不见面,彼此不知道真实身份,用虚拟货币走账的形式进行毒品交易,以此逃避打击,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机关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网络侦查等,让再狡猾的犯罪分子也无处遁形。

案例四
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9日10时许,民警在下村开展工作中,发现陈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家中三楼的阳台上,种植了大量疑似罂粟的毒品原植物,民警现场对疑似毒株进行了清点共计514株,并对该514株疑似毒株予以扣押。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植物样品的物种名均为罂粟。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禁品罂粟514株,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典型案例。罂粟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该类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14株,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充分彰显国家对毒品从严管控和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广大人民群众应恪守法律,清醒地认识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涉嫌犯罪,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案例五
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胡某某租赁了位于重庆市大足区A小区、B小区两套房屋居住。2020年4月22日15时许,胡某某在A小区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胡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47克。随后,民警对胡某某居住的A小区房屋进行搜查,查获玻璃瓶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07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0.28克、两个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各2.73克和4.68克、透明塑料袋中6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共5.14克和甲基苯丙胺7小包共4.75克、海洛因0.05克。2020年4月26日,民警接报警后来到被告人胡某某租赁的B小区房屋,从房内查获海洛因33.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4.56克、甲基苯丙胺11.13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5.8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1.93克、海洛因33.3克。胡某某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被告人住处查获毒品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典型案例。针对被告人未在毒品查获现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打好治毒阻击战,一直是实务工作的难点。本案中,查获大多数毒品的房屋系被告人租赁的房屋,查获时被告人因涉嫌毒品犯罪处于羁押状态,未在毒品查获现场。房东及中介人员通过开锁工人打开房门,在清理房间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疑似毒品,随即保护现场并报警,后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大量毒品,并从烟头、口罩、矿泉水瓶口、吸管黏附物上检出被告人的血样DNA,案发过程清晰、自然、客观,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房屋内毒品系被告人放置和持有。

  新渝报记者毛双熊敏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