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综合总第658期 >2025-02-12编印

租赁期内转租房屋法院判决房东退还租金
刊发日期:2025-02-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王庆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缴纳了房租,中途租客告知需提前退租,房东也在租赁期内将房屋租给他人,因是否退还剩余租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房东退还租客已付的剩余租金。
  据了解,2024年2月23日,原告粟某某租赁被告龙某某的一套空置房屋,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为1000元,每半年一缴。租赁合同签订时,粟某某向龙某某缴纳了半年房租6000元及押金1000元。
  5月7日,粟某某向龙某某表示,下半年可能不再续租,押金可以不退,并让龙某某早点找下任租户。7月3日,粟某某将房屋打扫完毕并搬离。7月10日,龙某某将案涉房屋又出租给他人,租赁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
  后来,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龙某某退还未到期租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因原告粟某某向被告龙某某表明不再续租案涉房屋并于2024年7月3日搬离了该房屋,且被告已于2024年7月10日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故本院认定双方于2024年7月9日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
  同时,又因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半年租金6000元,即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的租金,虽然原告在7月10日前搬离了案涉房屋,但案涉房屋仍在原告的租赁期限内,在原告并未明确放弃被告退还该期限租金时,被告在原告的租赁期限内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了他人,因此被告龙某某应当退还原告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共计1419元。
  法院于是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上述房屋租金。
  承办法官表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承租方已支付超过解除期限的租金,且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前将房租另行租给他人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退还未到期部分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