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综合总第638期 >2025-01-08编印

简易注销公司有未清偿债务 股东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刊发日期:2025-01-0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蔡安庆)简易注销是我国四种公司注销方式之一,也是最高效的方式。当公司没有债权债务需要清理时,无需清算环节便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但有的投资者却利用简易注销的高效,在公司债务未清偿情况下注销公司。
  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简易注销引发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2023年7月,某建材公司因拖欠某商贸公司水泥货款,被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材公司须支付某商贸公司货款2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某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某建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年9月,某建材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登记,代某、王某作为各持股50%的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出具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与登记机关。该《承诺书》载明:“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024年3月,某商贸公司得知某建材公司已决议解散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某、王某对原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某、王某作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明确知道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滥用股东权利,简易注销了公司,致使债权人的债务得不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代某、王某对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向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对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此条规定兼顾了市场退出效率和债权人利益。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无需经过完整的清算程序,只需要提交《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少数文件即可。简易注销制度简化了清算环节,公告等程序时间也大为缩减,极大地提高了效率,便利了投资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简易注销制度不需要经过清算环节,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过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全体股东的承诺责任,即简易注销要求股东必须承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后,又发现遗留债务的,则股东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诚信一直被奉为经营之本、为商之道,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承办法官提醒,法律法规通过对制度的设计,为诚信的投资人创设了程序更简化、时间和经济成本更低的市场退出制度,对于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被肆意滥用,对于作出不实承诺的失信投资人而言将面临的是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