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闻总第618期 >2024-12-11编印

大足区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刊发日期:2024-12-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 毛双 实习生 宾振宇 通讯员姜好)近日,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效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报告和认定,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共7个板块。
  《应急预案》主要涉及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瘟、新城疫等,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或来访等方式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此外,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公布或由其授权市农业农村委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在应对处理方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在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从事饲养、屠宰、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一是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对染疫动物采取扑杀的处置措施,不得进行阻挠;二是不能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带出疫区,也不能将非疫区易感染的动物引进疫区;三是不能买卖、加工、随意弃置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四是不能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五是配合并接受出入疫区采取的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六是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特别是在接触传播性强的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等危害程度高的时候做好防护,确保人员安全;七是不能有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终止后,根据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应急预案》自11月26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5〕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