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总第567期 >2024-09-27编印

重庆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
期满后不得上道路通行
刊发日期:2024-09-2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华龙网记者唐雨
  9月26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为切实加强重庆市低速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实际,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9月23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低速电动车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应当加强监管。需注意的是,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在其中。
  此外,《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为在用低速电动车设置的过渡期已经到期,为有序推进重庆市在用低速电动车“减存量、控增量”工作,切实保障民生,《通知》将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要赋码、有驾证、不载人、不营运”安全文明驾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通行。
  同时,公安机关将会同街道、乡镇对重庆市在用低速电动车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信息码赋码工作,向群众免费发放、粘贴“低速电动车信息码”,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低速电动车发放、悬挂仿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号牌式样制作的号码牌。
  公安机关提醒:鼓励群众主动淘汰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产品,更换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合规机动车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于违规建设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低速电动车,违规占道经营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