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天下大足总第554期 >2024-09-06编印

出险楼号与合同不一致,保险能否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刊发日期:2024-09-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蔡安庆)建筑施工具有一定风险,建设公司通常都会为工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某项目工人在建设过程中受伤致残,由于保险单中楼号出现笔误,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保单载明“保险责任为综合保障,投保方式为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工程名称为XX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为“6号楼”。
  然而,当时6号楼已完工,需要施工的实为“7号楼”。后某建筑公司的工人邹某在该项目7号楼施工过程中不慎被坠落的钢架支座砸伤左手食指和中指,致9级伤残。
  某建筑公司向邹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4万元。同时,邹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某建筑公司。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以邹某的出险地点为项目7号楼,并非投保时规定的6号楼为由,拒绝理赔。某建筑公司则认为投保时提供的《爬架工程承包合同》载明的6号楼系笔误,其公司在项目仅对7号楼进行施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遂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某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时,6号楼已施工完毕,不再需要某建筑公司施工,而某建筑公司也仅在7号楼进行了施工,因此,某建筑公司投保的初衷即为其负责施工的工程进行投保,在本案案涉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具有显著的保险利益。故确认该保险承包承保范围的“6号楼”与其实际施工的“7号楼”具有同一性,即享有一致的保险利益。某建筑公司有权就其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7号楼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取得相关保险理赔权利后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索赔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公司赔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9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实践中,由于保单或其他附件记载内容的不严谨和失误,往往造成后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陷入“赔与不赔”的博弈。法官提醒,在投保时,投保人一定仔细阅读相关约定,确认好投保的范围、时间和内容,而保险公司也应当尽到说明解释责任,将容易引发误解的条款加粗标记并让工作人员当面解释,避免今后双方因认识不一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