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天下大足总第554期 >2024-09-06编印

警惕“预付式消费”陷阱
刊发日期:2024-09-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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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渝报记者张玮毛双实习生宾振宇
  随着“金九银十”传统旺季的来临,不少商家会利用这一消费高峰,大搞优惠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存费办卡。
  健身房办年卡买一年送半年,理发店预存500送5次免费洗头,买衣服预存1000享8.8折……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商家经营的一种重要模式,其经营模式已从最初的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逐步扩展至教育培训、餐饮娱乐、建材家电等多个领域,吸纳的资金量也在成倍增长。
  其实,对消费者来说,提前“囤”较平时更划算;对商家而言,发售“预售品”也有多重利好。预付式消费,原本可以成为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商家任意加价、随意扣费、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兑现承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甚至“卷款跑路”“套路营销”……这些现象困扰着不少消费者。

  
案例一:
健身房倒闭课还没上完
法院:退还未上课费用

  健身运动作为一种持续性活动,商家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往往会采用预付制经营。消费者原为图总价便宜,办理了预付卡,但健身房突然“关店大吉”,申请退款时又以会员守则为由拒绝退费,钱打了水漂,可谓是有苦说不出。面对这样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消费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呢?
  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健身房倒闭引起的退款纠纷,判决健身房全额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并支付占用利息。
  据了解,2023年8月,原告汪某在被告某健身房办理会员,并与受雇于该健身房的私人教练订购100次课时的私教课程,总金额为22800元。2023年10月,该健身房关闭经营场所,停止对会员提供健身服务。
  汪某向该健身房提出,其私教课程还剩余93次,应当按比例折算退款21204元。双方沟通未果,汪某遂将该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私教课程协议,该健身房退还服务费21204元,并提出该健身房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另赔偿服务费68400元。
  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某健身房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交清私教课程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约提供私教课程服务。但被告在有效的服务期间关闭经营场所,停止向原告提供私教课程服务,导致原告签订私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其未上课的费用。
  针对原告提出的三倍赔偿诉求,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卡,并在被告闭店前正常享受了私教服务课程,并非在闭店后以欺诈形式办卡,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对该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私教协议,被告退还原告私教课程服务费2120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目前,预付式消费纠纷屡见不鲜,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有“服务周期过长,变化因素增多、商家缺乏诚信”等。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满足上述解除情形的,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
健身房转让后被注销
“示范判决+诉前调解”化解集体纠纷

2023年7月26日,大足区人民法院的诉讼冷静流动劝导车来到了万古镇,对某健身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进行现场调解。
  据法院调查,陈某等百余人在蒋某开办的运动休闲俱乐部办理了健身卡,健身房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以及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致使经营困难,蒋某将该俱乐部转让给俞某。随后,俞某将其注销,陈某等人无法享受健身服务,遂起诉到法院。
  大足区消委会亦向法院提交了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意见书。
  因涉案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具有共通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属类型化案件,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大足区人民法院决定采用“示范判决+诉前调解”的方式,选取事实争议和法律适用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陈某诉蒋某、俞某一案作为示范案件。
  6月6日,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蒋某退还陈某会员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示范案件判决后,法院和消委会持续跟进、开展其余消费者与该俱乐部的诉前调解工作,促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并督促健身俱乐部按时兑现退费承诺。
  大足区消委会秘书长杨才建表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愈加流行,此类纠纷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由于单个金额不大,维权成本过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护自身的权益。消委会探索通过支持集体起诉与法院的诉讼冷静机制联动,通过“示范判决+诉前调解”“专业调委会+老马工作室”联调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大足消委会提示: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付费用后,可分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较为常见。
  “虽然这种模式能够提高交易效率,满足消费者的价格优惠需求,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雷光德介绍,如商家任意加价、随意扣费、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兑现承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甚至“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针对预付式消费的问题,条例强化了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按照约定退回押金和预付款等条款,弥补了现阶段下预付式消费的规则空白。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大足区消委会提示广大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注意,首先是要谨慎选择商家。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消费时,要先多方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服务质量佳、诚信度好及经营时间较长的商家,不要轻信商家的大力宣传和优惠力度大而忽视了潜在风险。要理性消费,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尽量选择单次充值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预付式消费。
  其次要认真审阅合同。预付式消费应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合同可随时调取查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店铺转让等限制性“霸王条款”,如有发现要敢于说不。
  第三是要保留消费凭证。预付式消费后,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存收据、合同或协议、宣传单等凭证,同时保管好每次消费打卡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每次消费后都要仔细核对所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金额,及时掌握卡内余额变动。付款时要使用商户专用收款码,拒绝私下转账。
  最后是提升自己的维权意识。预付式消费后,平时消费时也要留心观察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当发现商家有异常情况时,请及时向当地消委组织、有关部门或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微信小程序进行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