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闻总第544期 >2024-08-23编印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刊发日期:2024-08-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当前,我区出现连晴高温天气,正处于森林火险极高风险期。为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 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大足府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24时止。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等级低于(不含)橙色期间,自动解除。
  二、封山区域:宝顶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龙岗街道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及宝林寺国有林区、棠香街道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三驱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石马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龙滩子街道、通桥街道、邮亭镇、玉龙镇、拾万镇、万古镇、雍溪镇、古龙镇等涉及巴岳山(大足区区域)山脉及干山;高坪镇楠木林及周边连片林区、龙石镇九龟山连片林区,智凤街道、石马镇、回龙镇、金山镇相连接的青龙山脉连片林区,宝兴镇大湾林区。
  三、封山规定
  (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
  (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重庆市森林防火一码通”,上交一切火源,才能进出林区,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
  (四)封山区域所属镇街、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镇街、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43761995,43722238)。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