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要闻总第528期 >2024-08-01编印

开全国先河!川渝跨省协同为川剧保护传承立规
刊发日期:2024-08-0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重庆日报记者王亚同
  川剧是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川渝地区的文化名片和两地人民共同的文化记忆。为推动川剧保护传承,7月31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两天前,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也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作为川渝协同立法的重点项目之一,川剧保护传承立法是全国文化领域开展跨省协同立法的首次探索,首开了全国省级层面对同一门类且共有的文化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协同立法先例。
  条例以非遗法为主要依据,遵循“少而精”“小快灵”的立法思路和模式,从多个方面对川剧的保护传承作出规定。目前,两省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立法体例一致、内容协同衔接,专门明确了川剧保护传承合作机制的四大方面八项具体措施。
  如条例规定定期联合举办川剧节、青年演员赛事、学术交流等活动,建立川渝川剧名家库,共建常备剧目、曲目、演出资源库,建立表演团体联盟,联合创作川剧艺术精品,共同推出体现巴蜀文化内涵的川剧演出,支持两地艺术职校开展联合办学等合作,支持川渝两地联合开展川剧的省际交流、国际交流以及与其他剧种的合作交流。
  条例着眼推动川剧发展,明确加强对川剧院团的扶持,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川剧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创新。加强对川剧院团的指导,规定市文化旅游委完善川剧创作演出评价机制,组织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承剧目、曲牌进行记录整理和复排演出;明确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开展川剧商业性演出、传承普及等活动。
  川剧繁荣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条例注重川剧推广传播,围绕“有人看”,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和川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围绕“有人学”,条例规定教育等部门要将川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川剧教育活动;支持建立川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搭建川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展示平台,举办中小学川剧传习普及展演活动;支持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川剧兴趣小组、校园川剧社团、川剧工作坊等。
  围绕“有人传”,条例规定应当结合节庆、民俗、赛事、会展等活动展示展演川剧艺术;鼓励和支持推出具有川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鼓励培育川剧旅游品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
  为促进川剧传播普及,条例从演出交流、理论研究、展演展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特别强调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川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川剧公益宣传免费刊播川剧资讯。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技术机构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网络观演的川剧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
  此外,条例还规定,梁山灯戏、秀山花灯、酉阳阳戏等重庆其他地方戏曲剧种,参照本条例开展保护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