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义华
7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某小区26层的居民李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争吵,负气将卧室内的电脑显示屏、健腹轮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扔出,坠落于楼栋入户门前路面。因事发在夜间,未造成人员及其他公共物品损伤。但因李某犯下高空抛物罪,当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把目光投注到重庆市大足区,近年高空抛物案例也屡有发生。去年11月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贾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600元。
被告贾某雇请清洁工唐某到家里收垃圾,并让唐某将部分废弃石膏板、旧衣服等从4楼扔到楼下,砸中楼下原告刘某停放车辆的车顶等处,大足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家住大足蓝湖丽都小区的杨先生带着小孩回家,当步行到小区2栋4单元楼下时,头部突然被什么东西猛击,顿时脑袋一片空白,下意识弯下了腿,几秒钟后,回过神来,发现自己被一个装满水的蓝色鞋套击中。刚一抬头,又一个水袋从楼上飞下。报警后,民警调查发现,扔水袋的是一名年仅4岁的小男孩,其与15岁的姐姐和6岁的哥哥共三人在家,用鞋套装满水往楼下扔着玩。
类似高空抛物的例子不胜枚举。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的原因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夫妻吵架往楼下扔菜刀、电脑和家居用品的;有其他家庭成员斗气往楼下抛掷家具、家电和锅碗瓢盆的;有监护人不到位导致“熊孩子”或“问题老人”等朝楼下扔鞋子、玩具、饭碗、矿泉水等物品的;因管理不善阳台花盆掉落的......不管是哪种情形的高空抛物,都应该深深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和带来的法律后果。
如前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某小区26层的居民李某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高空抛物案的判决,虽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仍然触犯了刑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换句话说,刑法第291条规定的高空抛物罪,它并不是一个结果犯,而是一个情节犯。高空抛物并不是要求必须要有损害结果,而是要看你的情节。说白了,只要你有高空抛物的事实情节,就已经触犯法律了。如果高空抛物砸到人或致人重伤、死亡,那就是更重的罪行了。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尽管已经入刑,但仍时有发生。人们不要误以为高空抛物面临最重的刑罚,无非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行为人故意从高层向公共场所抛下重东西或者危险品,并且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如果按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罚当其罪,就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面临的处罚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头顶”大事,涉及公共安全,居民安宁,不是儿戏,更不能小视,当警钟长鸣,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