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记者何春阳
7月1日起,重庆诞生了一个新的“职务”——“消防安全楼长”。当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当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不乏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楼长”等新规定。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
承担9项消防义务
高层建筑一直是我市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
据统计,目前,全市已建成高层建筑4.5万栋,其中,高层公共建筑5460栋,高层居住建筑3.9万栋。
针对高层公共建筑,《条例》明确提出,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层住宅建筑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楼长,由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日常的防火和消防宣传提示等志愿服务工作。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9项义务:比如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风险提示和宣传演练等。
电动自行车
禁止停在楼梯间、进电梯
如今,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
对此,《条例》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针对目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点少等问题,《条例》规定,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支持和鼓励既有建筑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
记者还注意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欧修权表示,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专项立法,从法规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监管等责任体系,更大力度、更加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适时向媒体曝光
违法单位违法行为
《条例》还要求,市民要学习掌握报警和灭火救援基本常识,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发现有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时,驾驶员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在参与灭火救援时,应当服从消防救援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记者从会上获悉,下一步,我市将以“消防坝坝电影”、消防知识有奖问答、开放消防救援站体验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全社会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和自救技能,以全面普法带动全民学法、全民守法,全力营造“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浓厚氛围;同时,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贯彻执行情况,曝光一批违法单位、违法行为,使遵章守法、防范火灾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推动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单位、公众“四位一体”的消防责任体系,确保消防条例全面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