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记者何春阳王亚同
5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以细化和补充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为主线,突出“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同时总结了我市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实践经验,体现了重庆辨识度。
据悉,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我市现行《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出台于2006年7月,早于国家立法,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但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和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不断推进,现行条例在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及受害人救助等方面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有效契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废旧立新,出台新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陈杰表示,社会委于2022年5月正式启动草案起草工作,在收集整理上位法、兄弟省市立法、相关政策文件等基础上,先后赴云南等省市以及市内部分区县、镇街村社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创新实践,摸清各方立法需求。之后,又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妇联、西南政法大学立法团队等单位起草文本,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委托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代表及专家论证会、市级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等,认真听取基层人大代表、镇街村社干部和基层群众意见,累计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20余条,合并归纳的114条具体修改意见中,采纳61条。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关键和基础。草案突出“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对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预防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宣传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调解预防、司法预防、基层预防、单位预防等。如草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培训;村(社区)妇女儿童工作人员及网格员在巡查走访中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等。
草案还总结了我市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实践经验,细化补充了上位法关于家庭暴力处置的相关内容,如细化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和对象。草案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首接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求助、报案的处置措施和流程,细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及保护措施,并明确了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