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陈诚)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外国企业的诈骗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以色列某公司向大足区某飞行设备公司提出购买一套灭火无人机的需求。双方达成初步销售意向后,被告人薛某受飞行设备公司董事长委托,负责跟进该业务。
因飞行设备公司未开通外币账户,双方于是约定开通外币账户后再签订书面合同。
在等待外币账户开通的过程中,薛某发现,以色列公司购买意愿迫切,于是谎称可以交付无人机,但需要对方将42万元定金打入自己私人账户中。随后,薛某冒用飞行设备公司的名义与以色列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在该合同上偷盖飞行设备公司公章。
以色列公司误以为双方正式合同已签订,多次要求薛某发货,均被薛某以新冠肺炎疫情、货物已经发出等理由拖延推诿。2021年7月,以色列公司向飞行设备公司询问情况,飞行设备公司遂发现薛某冒用公司名义,骗取客户定金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