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444期 >2024-03-28编印

路边“捡”摩托涉嫌盗窃罪
刊发日期:2024-03-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实习生宾振宇)昨日,大足警方通报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两男子“捡”走路边摩托,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查获。
  据警方调查,1月31日18时许,市民唐先生驾驶其摩托车沿大荣路从三驱镇往大足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宝兴镇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发生了事故,唐先生连人带车摔倒在道路右侧水沟中。
  随后,唐先生被120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准备让朋友帮忙去取还在水沟里的摩托车。
  然而,朋友来取车之前,黄某与袁某恰好驾驶皮卡车经过。两人被摩托车的外形吸引,下车查看后得知该摩托车颇有价值,黄某与袁某停留了10多分钟,见四下无人,便心生贪念,将该摩托车抬上皮卡车,运回老家占为己有。
  为防止摩托车被他人发现,两人将车推到一无人居住的危房院坝内,利用摩托车上的螺丝刀、扳手等工具对车牌和部分部件进行拆卸,并将电瓶带回家中自用。
  21时许,经医生检查身体无碍后,唐先生赶到事故现场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于是报了警,并根据软件定位找到了“遗失”的摩托车。
  2月1日,黄某、袁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讯,黄某、袁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二人对其心存侥幸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后悔不已。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000元,黄某、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送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看到路边摩托车、电动车没有拔车钥匙,而瞬间萌生贪念,把车开走的行为,通常当事人都会认为是白捡的,而其实这就是一种盗窃行为,是要为“捡车”付出代价的。所以,警方告诫广大市民,路边“捡车”等于偷车,切莫因一时贪心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