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435期 >2024-03-15编印

非法集资两亿 获刑十三年
刊发日期:2024-03-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陈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隐蔽性日益增强,不法分子身披“充值办卡、投资返利”的外衣,行集资之实,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诱使人们陷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圈套之中。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辖区内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达两亿元,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7年起,被告人姚某便通过多渠道购买国通、中石油、中石化加油卡,从中赚取折扣差价获利。为获取更大利润以及有更多资金投资其他项目,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姚某通过发布朋友圈、建立“油大大”微信群、设立团队长制度、推介会、客户答谢会等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低折扣油卡投资、众诚公司入股、小川东茶社和圣宝莲公司房间投资承包、法拍房、福利车等项目,以可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2018年1月—2019年8月期间,向142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59亿元。
  2019年8月后,被告人姚某在明知自己资金链断裂,已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有低折扣油卡购买的渠道,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外销售加油卡,并继续推出福利车、法拍房等虚假投资项目,采取“以新还旧”“以后还前”等方式,继续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据悉,2019年9月—2021年10月期间,姚某共计非法集资5641万元,于案发前返还4121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5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9亿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实际损失15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姚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不熟悉的领域要保持审慎态度,警惕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努力提高防骗意识,避免误入骗局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