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闻总第424期 >2024-02-29编印

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也是“效益”
刊发日期:2024-02-2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罗义华
  南京市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致15人死亡44人受伤,据报道,火灾初查系电动车停放处起火。随后,南京市市长凌晨向全市居民鞠躬致歉:深感痛心和自责。
  电动自行车管理是城镇居民区安全的一个痛点,由此引发的火灾屡见不鲜,不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据悉,全国目前两轮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至少有3.5亿辆,平均每4个人中就有1人拥有电动自行车。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这一隐患如埋在广大居民身边的定时炸弹,令人担忧。
  怎样才能有力有效地消除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呢?
  一是消除麻痹侥幸心理。居民是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也是实际上的管理者,抱着侥幸麻痹心理违规将电动车带进楼道或架空层,进行充电或放置。“多次都是这样操作,也没有出啥子事”,正是这种侥幸想法,都有可能是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元凶”。
  有关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致人伤亡的案例中,90%发生在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场所,正是这种“习惯性侥幸”导致不少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是让相关规定和制度“长出牙齿”。应急管理部2021年出台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关管理机构有责任通过“电子眼”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定、制度的人和事,让制度落实逗硬、让规定“长出牙齿”。
  三是物业管理要守土尽责。对一个具体小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是物管的应尽之责。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第三十五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是在服务上下足“绣花功夫”。住户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将电动自行车推进楼道等地方放置或充电,主要还是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所致。有关方面还是要想办法解决“停放难”“充电难”等问题,在对群众的服务上精准到位,下足“绣花功夫”。
  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是一项“系统工程”,比如电池本身的质量、车体自身的品质等都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2月28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大足区与国内其他城市一样,近年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高速发展,目前数量也不下数万辆,它们分布在乡村、城镇,放置在各个小区的车库等角落,也有的习惯性放在楼道等地充电,其安全性关乎每家每户的平安与幸福,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效益、抓安全就是抓民生、抓安全就是抓稳定。南京“2·23”火灾事故致15人死亡44人受伤的惨痛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吸取,来不得半点马虎和麻痹大意。
  警钟,当长鸣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