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要闻总第410期 >2024-02-04编印

委托购地变投资 法院助力追回100万元
刊发日期:2024-02-0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肖竹君)明明是委托购地,对方却辩称是“投资”,导致百万巨款追回难。日前,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帮助原告追回巨款。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肖某夫妇二人系朋友关系。2013年,周某得知二被告可以购得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国有土地使用权,便委托两人购入1.5亩,并先后向被告肖某汇款共计100万元,汇款时注明“此款系委托肖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购国有土地1.5亩的土地费”“此款系购土地办证保证金费用”。
  后因购地未果,周某多次要求两人归还100万元。但被告张某通过微信回复周某称,该笔款项是周某投资肖某所购买的位于江津区的一处厂房,双方是合伙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合伙事务应当在据实结算后,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债务。
  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在两次汇款时的备注均写明了款项用途,明确表达了其委托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意思,自始至终无合伙意愿。而且,被告张某在原告多次催促后虽辩称双方是合伙关系,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辩解内容与日常交易行为、情理不符,无法自圆其说,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二被告以夫妻身份共同参与转账、协商等相关事宜,属于委托合同的共同受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委托合同,由二被告返还原告购地款项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承办法官介绍,“委托款”与“投资款”听起来差别不大,实际上却是天差地别。在交易过程中,出资款项若被认定为合伙“投资款”,一旦投资失利,款项不仅无法返还,出资人还可能承担因投资产生的债务。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保持审慎态度,注意甄别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收集、固定证据,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