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本令,内容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2024年1月1日至5月10日。
二、森林高火险区:全区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及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二)禁止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烤火取暖等行为;
(三)禁止燃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行为;
(四)禁止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等行为;
(五)禁止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
(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43761995)、区林业局(43722238)。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