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378期 >2023-12-21编印

肇事逃逸必追责切勿心存侥幸
刊发日期:2023-12-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救助伤者,拨打报警电话,人到安全的位置等待救援……然而,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个别肇事者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逃避法律责任。日前,大足警方披露了“冬季行动”以来查获的两起典型的肇事逃逸案件。
  据大足警方介绍,11月16日19时,在龙水镇,小孩孙某违规横穿马路,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男孩孙某脚部受伤。高某系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龙水勤务大队民警在3小时后将逃逸的高某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认定由高某负主要责任,对其失去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处1500元罚款的处罚。
  11月25日8时许,在双桥经开区,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观察的情况下左转,与正常直行的由夏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轻微。事故发生后,于某驾车逃逸。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路勤务大队民警在3日后将逃逸的于某查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认定由于某负全部责任,赔偿夏某车辆维修费用800元。
  警方提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觉得自己“高明”肇事逃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过一时,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交通肇事的后果严重吗?警方介绍,一是肇事逃逸负全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二是终生禁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是起刑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