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渝报深度总第334期 >2023-10-20编印

恶犬伤人事件引发持续关注
重庆禁养犬有这些规定
刊发日期:2023-10-2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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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动物会传播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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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狂犬病这些问题也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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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狂犬病病死率几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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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猫狗抓、咬伤如何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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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观察法”不是什么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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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人类狂犬病最大的传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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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养犬家庭越来越多,一些不文明行为也给群众带来困扰。平衡好各方利益,进一步保护大家的合法权利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张新答卷。对此,重庆采取立法手段来保障各方利益,今年6月1日施行新出台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哪些行为?市民文明养犬该怎么做?这13件“不可为之事”大家一定要知道。养犬人、管理人有第1项——第12项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有第13项行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据《重庆发布》

烈性犬将2岁小女孩咬伤
10月16日上午,四川崇州市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17日下午,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显示,10月16日上午,在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里,突然窜出两只犬,其中黑色犬只将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咬伤。
  小女孩的母亲试图护住小女孩,可黑色犬死咬着小女孩不放,直到一名清洁工拿着棍棒赶到帮忙,黑色犬才逃离了现场。
  视频一流出就冲上微博热搜第一。网友们纷纷对小女孩表达了同情,要求严惩犬只主人。
  有不少网友问,犬只的主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涉事的小区物业有无责任。

狗主人或涉嫌过失致人伤害罪
  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高金宽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至于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能够证明犬只主人有故意指使犬只攻击他人,或在明知自己饲养的犬只具有攻击性、可能造成伤人事故的前提下,仍然放任不管,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
  高金宽说,小区作为封闭区域,物业有看护管理的义务,在小区内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小区物业也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犬只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月17日下午,据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
  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事犬只在我市属禁止饲养烈性犬
  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应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以江北区为例,记者从江北区公安分局获悉,目前江北区登记在有效期内的犬只已有12000只左右。
  此次四川犬只伤人事件的涉事犬只为罗威纳犬,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10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规定,罗威纳犬属烈性犬、攻击性犬,在重庆,无论是重点管理区还是一般管理区都不得饲养。
  《条例》规定,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此外,《条例》还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需系犬绳或佩戴犬牌,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应进行栓养、圈养,或者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应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