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330期 >2023-10-16编印

大足法院宣判
偷越国境参与电信诈骗4人获刑又被罚
刊发日期:2023-10-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王昱聪)电影《孤注一掷》中,有一句经典台词:人都有两颗心,一颗是贪心,一颗是不甘心!当看见电影中的“陆经理”肆意挥洒钞票时,你是否对他们轻松日进斗金而“心动”呢?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结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一审宣判,杨某等4名“心动”的被告人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身在缅甸的“武哥”,“武哥”提出让杨某组织人员到缅甸佤邦去挣钱,并承诺给杨某介绍费。
  在杨某的联系下,被告人黄某、唐某、于某等人来到云南省某段国境线,在境外人员的安排下结伙偷越国境到达缅甸邦康的诈骗窝点。陷入诈骗窝点后,黄某等三人以投资理财“杀猪盘”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长达6个月。2021年2月3日,于某、黄某、唐某从缅甸经芒信口岸返回到中国境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于某、黄某、唐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经人介绍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于某、黄某、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人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立功、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对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