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要闻总第319期 >2023-09-21编印

重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刊发日期:2023-09-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重庆日报记者廖雪梅
  9月20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近日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或者企业、单位若有意见、建议,可于9月25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cqc
zszc@163.com。
  为什么要起草征求意见稿?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以来,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前不久,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简称《公告》),对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和延期,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将自主就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并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减免限额标准。
  重庆根据《公告》授权内容,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据悉,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明确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