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闻总第292期 >2023-08-17编印

举例说明
刊发日期:2023-08-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案例一:李某,女,1963年9月出生,户籍地荣昌区。2011年、2012年、2018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3年9月年满60周岁。如何才能认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解析:荣昌区城居保试点时间为2011年4月。李某2011年48岁,年满60周岁时应缴费年限13年,符合“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规定,但应“逐年缴费”。李某2011、2012和2018年已缴费,补缴2013—2017、2019—2023年度养老保险费后即达到领取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
  假设李某想通过多缴几年提高待遇水平,可以在完成应缴未缴年份补缴后,按申请时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再缴2年,缴满15年即可。
  
案例二:王某1964年1月出生,户籍地万州区。2009—2019、2023年缴费。如何认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解析:万州区城居保试点时间为2009年9月。王某2009年45岁,按照规定,王某缴费必须达到15年。
  王某2024年1月年满60周岁时,应缴费年限为16年。现已缴费12年,还差3年才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即:王某应在2020、2021、2022、2024年中选择3个年度或3个年度以上进行补缴才能达到领取待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