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闻总第292期 >2023-08-17编印

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合理、优质、高效、便捷的参保服务
——市人力社保局解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刊发日期:2023-08-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政策进行了整改、调整和完善,并统一了政策口径和经办流程。
  “此次调整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的同时,也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合理、优质、高效、便捷的参保服务。”8月15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市民关心的政策进行了逐条解读。

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
  政策:参保人员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未逐年缴费的,应补足缴费。逐年缴费(含补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
  解读:此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强调自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开始至年满60周岁,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每年不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应缴未缴年度允许补缴,可在应缴未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中选择适合的档次进行补缴。完清应缴未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自身实际自愿选择缴费满15年。

应缴年限不足15年应缴满15年
  政策:参保人员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
  解读:规定自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开始至年满60周岁,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缴费满15年。对应缴未缴的年度允许补缴,补缴标准可在应缴未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中选择。鼓励参保人员按年持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60岁后完清缴费次月起发养老金
  政策:补缴按未缴费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缴纳。一次性缴费按申请时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缴纳。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解读:此条对申请补缴和一次性缴费标准作出规定,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补缴标准按补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执行。同时,对补缴或一次性缴费配套权益作出规定,主要体现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此外,还对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