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287期 >2023-08-10编印

车辆突然移动轧伤检修人员
保险公司无责赔付19800元
刊发日期:2023-08-1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胥杰)故障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过程中,突然移动致车下的检修人员轧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付伤者损失19800元。
  据法院调查,2022年4月,被告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原告袁某所在的修理厂修车。在修理过程中,被告杨某按照原告袁某的指示到驾驶室打火启动车辆。然而,车辆启动后,突然向前移动,将在车辆底部检查的袁某轧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袁某将被告杨某以及货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被告杨某将车辆开到修理站进行检修,其根据原告袁某的指示将车辆启动后发生意外,导致原告袁某受伤。被告杨某并非专业的维修人员,其依照指示启动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亦无法预料将发生车辆突然移动的风险。而原告袁某作为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在检修过程中车辆启动后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其车辆底部进行检修时,疏忽大意,未能预料到风险的发生,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袁某要求被告杨某及其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本次事故为非道路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的,应当以发生事故时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是否为交通事故的标准。即使行为人没有驾驶车辆的主观意思表示,但若因过错或意外导致车辆实际处于通行状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非道路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