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262期 >2023-07-06编印

孩子在校与同学玩闹受伤,责任谁担?
刊发日期:2023-07-0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朱倩)两名小学生在学校玩闹过程中发生碰撞,一人受伤。事情发生后,各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受伤学生遂诉至法院。
  7岁的明明(化名)与8岁的轩轩(化名)是大足某小学的同班同学。某日中午,两人午饭后一起从食堂回到教室,并在楼梯口开始追逐打闹。明明先冲进教室后将门关上,轩轩紧随其后跑入教室的过程中被碰撞受伤。班主任将受伤的轩轩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受伤产生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轩轩遂诉至法院,要求明明及其监护人、所在小学连带赔偿损失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对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明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没有辨别能力,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但因明明的行为是导致轩轩受伤的根本原因,存在过错,明明及其监护人应对轩轩所受到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而轩轩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事物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其与明明互相追逐、遇到明明关教室门不能立即停止处理突发情况,自身也有过错;本事故发生在午间休息时间,轩轩受伤后老师也及时采取了送医和通知家长等措施,学校已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结合明明、轩轩在本事故中过错责任的大小,确认明明对轩轩的损失承担65%的责任,轩轩自己承担35%的责任,该小学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由明明及其监护人赔偿轩轩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驳回轩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近年来,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屡见不鲜。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承办法官提醒,学校和家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共同履行好保护、管理职责,构建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