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综合总第249期 >2023-06-15编印

非法吸存五千万“换来”近四年刑期
刊发日期:2023-06-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邓磊)为公司经营运转,不惜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大肆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被告人苏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介绍,2011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苏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急需资金包装上市、生产经营缺流动资金为由,以月息2-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借款人口头宣传和鼓动借款人、公司员工对外宣传等方式,以本人及公司名义先后向姚某、罗某、杨某等21人借款5300余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用途。其中,苏某以设备抵账、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借款2100余万元,尚有3200余万元未能归还。2020年3月6日,该公司宣告破产,随即被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重庆某有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的借条加盖公司公章,所吸收资金部分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鉴于该公司已被注销,故只追究苏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苏某的具体量刑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企业家们在经营行为中,应当判别风险,理性投资;筹措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切莫因一时心急或被暂时的利益诱惑所蒙蔽,非法集资必将遭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