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216期 >2023-04-26编印

物业不作为还是难作为?法官:合同约定是维权依据
刊发日期:2023-04-2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饶思臣)大足一小区整洁干净,环境优美,按说这物业服务不错,但小区的部分业主却对物业公司怨气冲天,物业公司更是把拒缴物业费的多名业主告上了法院。
  今年3月,某物业公司到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60余户业主,要求他们按约缴纳拖欠的物业费。法院收案后,经研究决定适用“诉讼冷静机制”。
  为了搞清楚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法院专门邀请市人大代表、街镇社区干部一起到小区实地了解情况。
  经过调查了解,原来,业主对小区物业有4个方面意见很大:一是开发商开发小区围墙未完工,无法防盗;二是消防地下管网流水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三是监控设施老化成了摆设;四是游泳池渗水无法使用。
  调解会上,业主代表情绪激动,连声指责物业公司不作为。而物业公司经理却感到委屈,他表示业主反映的4个方面均不应由物业公司处理,未完工的围墙和渗水的游泳池应由开发商负责,但开发商也已破产;其它两项属自然老化,应该动用大修基金进行维修,但多次与业主沟通反映到有关部门后,均因业主不配合而无法整改。
  双方各持一词,分歧很大。
  承办本案的法官指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才是双方维权的依据。业主把本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强加给物业于法无据,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抗议也不恰当。而物业公司能拖则拖、没有真正下决心为业主积极解决问题,进而激化矛盾,也应该迅速整改。
  通过一番普法和开导,业主意识到自己的维权方式和对物业公司的指责存在问题,物业公司也表示要积极为业主申请大修基金尽快解决问题,改善服务质量,并当场表态对60余户业主的起诉予以撤诉。
  一场闹得不可开交的物业服务纠纷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随着物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托“诉讼冷静机制”,推动更多基层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实现物业纠纷前端预防、高效化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