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磊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期多个省区市对于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的报考年龄,从35岁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其中大部分地区放宽年龄限制已经不是第一年,贵州、天津、湖北、四川、重庆等地在个别基层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条件上也放宽了年龄限制。
公务员招录“年龄上限”为35岁是有明确的法源依据。1994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年龄为35岁以下”。2019年中央组织部修订《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报考公务员条件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求职人的年龄作出规定,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已经将35岁作为招聘的年龄上限。
我国是人口大国,长期以来有着一个刻板印象:我们不缺人。但实际上,在许多领域人才和人力资源的结构性问题正在显现,不少岗位特别是技术类型的岗位招不到合适的人的个案越来越多。35岁换算到出生年份,截止今年就是在1987年,这一代人就是通俗说的“80后”,再过两年“90后”也即将进入35岁。加上近年来考研、考博人数增加,不少人因此参加考公的年龄也持续后延,35岁门槛则大大缩短了他们的求学、求职窗口期。作为职场主力军的青年群体,如果年龄成为阻挡人才流动的阻力,尤其是在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情况下,这是对人才的浪费。
此次各省份在招公过程中尝试消除年龄限制、让更多的“35+”人员有了更多尝试的可能,让许多单位中过了35岁变暮气沉沉、摸鱼养老的青年们少了一个慵懒的理由,这对于即将到来的老龄化冲击、提升劳动工作效率有了更多的可能。打破年龄界限上的尝试,应当被鼓励与推广:公务员考试已经作出了改变,给所有人平等的工作机会应当是社会的新常态。
还需注意的是,公务员招考的年龄限制,有着极强的示范效应。揆诸现实,“35岁门槛”几乎或明或暗地存在于各个领域。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相较于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刻板印象中大龄员工们可能因家庭琐事等而请假频繁,也可能因身体健康原因而“生产力下降”,以及社会阅历更为丰富而难于管理。这些“明规则”也好“潜规则”也罢,既是一种被人为强化的年龄歧视,也在客观上带来了人力资源的浪费,束缚着社会才智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这些门槛只要在劳动法之外设置,都应当被毫不犹豫地拆除。
除了公务部门的示范效应之外,如何消除毫无意义的年龄限制与歧视,必须要让用人单位在自主决策的范围内,自觉、自愿地招聘大龄工,这更需要经济与政策方面的鼓励,用市场的手段解决问题。对于明目张胆的职场歧视,也需要依法依规惩处。另外,如何从善于挖掘年轻人群体的红利,转变为更好兼顾对中年甚至老年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如何避免老龄化加剧挤压年轻人的空间等等,都需要整个社会的年龄观、就业观、用人观的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的《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对于报考公务员的条件规定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虽然说留下了经上级部门审批可以适度扩大的口子,但对于绝大多数部门的指导意义仍然是拒绝“大龄”。无论是从适应社会发展还是保护平等就业权利的角度,都应从人尽其才的导向出发,进一步理顺有关法律法规。只有立法到位、执法给力、社会配合,科学合理、实用经济的人才观念才会形成,年龄才不会成为人才回报社会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