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天下大足总第167期 >2023-02-15编印

索要“过路费”妨碍执行闹事者依法拘留并罚款
刊发日期:2023-02-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新渝报讯(记者张玮通讯员毕在强杨天萧)“路是我们修的,这个拖车要过就要给我们过路费!”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没想到,一次寻常的出警行动竟然被人拦住了去路。
  王某、陈某申请执行李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年的执行后,两名被执行人仍有34万余元执行款尚未履行。1月29日17时许,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达某村扣押被执行人周某的一辆小轿车。
  执行法官出具了查封扣押手续,正当拖车准备将扣押车辆拖运至指点地点过程中,周某强、周某国及被执行人近亲围堵在执行警车和拖车前,拦断马路,声称该马路系他们自行修建,要收取5万元过路费才允许法院通行。
  法院干警持续进行现场解释无果,于19时32分请求当地派出所出警协助执行,民警到场对现场围堵人员进行劝阻。然而,围堵人员根本不听劝告,且周某刚、李某某还陆续加入其中坚持索要过路费。
  于是,大足区人民法院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秩序,稳控局面,并再次释明法律后果,讲明利害关系。周某强、周某国、周某刚、李某某4人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带头冲撞执行人员。
  22时许,现场警力先对4人进行强制拘传带离,后又劝退其余人员。23时许,成功将车辆扣押至指定地点。
  根据周某强、周某国、周某刚、李某某妨碍执行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周某刚作出罚款3000元、对周某强和周某国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并拘留7天、对李某某拘留15天的司法惩戒。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