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记者云钰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2月14日,市卫生健康委解读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什么是医疗废物?据了解,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即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化学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
《办法》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各类医疗废物特性及处置方式的不同,按照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实行分类分级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
在收费原则上,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内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及其收费行为的监管。
据悉,《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