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闻总第75期 >2022-09-30编印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审
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不超过两只
刊发日期:2022-09-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审
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不超过两只


□重庆日报记者王亚同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9月28日上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与一审稿相比,二次审议稿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增加了每户养犬数量、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犬只免疫登记、细化养犬行为规范等条款。
  
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不超过两只
  今年7月首次审议时,草案未对每户养犬数量作出规定,只明确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要求限制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数量的意见较为集中。同时,合理限制每户养犬数量,有利于降低犬只对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此,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建议,新增了一条,提出落实中央“从严限制”要求,结合重庆实际,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对一般管理区不作限制;考虑到部分居民对养犬的特殊需求,二次审议稿也作出例外规定: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经居委会或者业委会证明,可以超过两只。
  此外,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重点管理区超过限养数量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二次审议稿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同时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禁养犬只种类目录。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快制定公布目录。
  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由市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养犬管理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等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审议现场,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犬只接种疫苗是饲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了犬只应当接种疫苗,但又提供免费疫苗给饲养者。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养犬者应更多承担相应义务和成本,对非养犬群体才公平。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被予以治安处罚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还新增了一项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为规范养犬行为,二次审议稿还新增一款规定,要求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养犬管理条例,对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很有必要。还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知晓率。
  审议中,有列席人员认为犬只遗留在公共区域的粪便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向养犬人征收额外垃圾处理费;还有列席人员注意到犬只在公共区域的利益平衡问题。如,二次审议稿规定,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人流高峰,但缺乏细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