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立法规范养犬行为
区县城市建成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重庆日报记者周尤颜若雯实习生徐梓洁
构建和谐社会,呼唤文明养犬。日前,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施行10余年,按照新形势新要求,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上会审议前,市公安局起草了《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审查期间,市级有关部门多次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并重点听取了养犬人、犬只经营者等群体的意见。
《草案》共7章46条。审议现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紧扣文本,围绕养犬人职责、养犬监督管理、犬只收留救助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可以养几只犬?
“限制每户养犬数量问题需要慎重对待,研究后再作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理限制每户养犬数量,符合中央“从严限制”的要求,可以控制犬只的整体规模,有利于降低犬只对环境、卫生、安全等带来的负面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步彬表示,规范养犬行为的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在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维护养犬人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民养宠物非常普遍、常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先全认为,限制每户养犬数量问题需要慎重对待,仔细研究后再做规定。
据了解,深圳、南宁等城市要求,在重点管理区,居民需要饲养第二只犬的,应当在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提供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烈性犬能不能养?
“政府部门要及时制定公布相关标准”
《草案》提出,重庆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养犬人也不能将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和饲养范围以及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分区管理”概念提出疑问,认为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此外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政府部门要及时制定公布相关标准。
养犬归谁管?
“要对公安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更加具体的规范”
《草案》提出,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行政监管、社区管理、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防疫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和占道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养犬的登记管理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登记”概念相对明确,但“管理”概念范围很大,可能涉及防疫、收容、安全等具体工作分配,应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更加具体的规范,以避免一旦出现具体问题,造成街道、社区负担过重的现象。
犬主人要做些啥?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主人要承担相关费用”
《草案》要求个人养犬应当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等条件。
此外,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90日起15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5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应当加施犬只电子标识;自免疫之日起5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应当对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魏福生认为,“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表述不够明确,应指明是一套房屋还是一间房屋。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除应规定“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还应要求“承担相关费用”。
《草案》还要求,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在电梯内便溺。
流浪犬怎么办?
“细化收留救助场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草案》设专章对犬只收留救助作出规定,其中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日常工作。
“我曾专门到公安机关反映流浪犬只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忠荣了解到,部分街道在经历旧城改造后,出现了很多流浪犬,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草案》要求政府根据辖区养犬管理的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留救助场所,负责接收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弃养犬等犬只。
陈忠荣认为这很有必要,并建议细化收留救助场所应该具备的硬件条件、规模、应急措施等,使其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