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航”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7月1日施行
新渝报讯(记者 王雨诗)6月2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弘扬红岩精神,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以法治方式“护航”
重庆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曹清尧在《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加强红色资源地方立法,发挥法规的引导推动作用,既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曹清尧介绍,从政治考量上讲,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体现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从时代要求来看,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能够为全市上下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汇聚磅礴力量。从现实需要看,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地方立法,有利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创新局面。
曹清尧介绍,近年来,我市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亟需固化为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全市红色资源点多面广,保护传承的任务繁重,实践中也存在着家底不够清楚、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保护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传承弘扬机制有待统筹等短板、难点和问题。
曹清尧认为,通过这次“小切口”立法,解决了红色资源“为什么保护传承”“保护传承什么”“由谁来保护传承”“如何保护传承”等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利于红色资源的规范化保护、稳定性利用、长久性弘扬。
界定了红色资源的范围
《规定》对红色资源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同时,借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将红色资源主要分为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两大类。
这样的规定可以将暂时不属于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范畴,但又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资源,比如展现三线建设、三峡移民、脱贫攻坚、抗击疫情等时期的红色资源纳入法制保护。
“弘扬红岩精神”首进地方法规
在《规定》当中,第一条便提到了“弘扬红岩精神”。这也是该精神首次写入到地方性法规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红岩精神是以周恩来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风雨如磐的斗争岁月中形成的革命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之一,是共产主义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结晶及其在抗日战争时期国统区的特殊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与作风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重庆目前唯一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精神,这也是此次立法的地方特色、重庆特色。
“将之写入法规,是红岩精神薪火相传的法制保障。”黎藜表示,这一举措必将激励一代又一代巴渝儿女秉承红岩精神,赓续红色血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重庆智慧和力量。
“一一·二七”烈士殉难日是重庆独有的纪念日,规定第十七条将其与清明节、七一、烈士纪念日、国庆节一并纳入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纪念日,也凸显了重庆特色。
加强革命文物单位保护
做好调查认定,建立名录,是摸清我市红色资源底数,加强定点保护利用的前提。
《规定》第七条明确,市文旅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定期开展或者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拟定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文旅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规定》还明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址保护。
曹清尧介绍,我市已经进行了全市红色资源本底调查,对全市革命文物进行了一次“起底式”的专项调查,基本掌握了全市红色资源的底数,对革命文物的年代、类别、保存状况、产权属性、保护管理机构等核心指标进行了全面准确登记,初步建立了全市革命文物保护专项档案,并同步开展了革命文物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专项督察和革命文物现场调查。
市文化旅游委副主任幸军介绍,全市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41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0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49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30处。在时间序列上,涵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各个历史阶段,序列非常完整。
重庆有烈士纪念设施2336处
《规定》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传承、烈士褒扬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综合性烈士陵园等红色资源设施,集中开展传承弘扬工作。
据介绍,重庆目前共有烈士纪念设施2336处,其中,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41处,陵园内烈士纪念设施1428处,暂未确定保护级别零散烈士纪念设施867处。
曹清尧表示,集中建设烈士陵园、打造一批爱国主义基地来纪念烈士。不仅体现对烈士的尊崇,让更多人在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中聆听感人至深的英烈事迹,同时也节约了土地资源,符合绿色发展要求,对耕地的保护意义也十分重大。
加强川渝黔合作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重庆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作,协同推进川渝黔红色文化走廊建设,推进红色文化走廊建设,健全合作机制,联合打造红色资源传承弘扬知名品牌和红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线等。
“该规定是基于重庆和四川、贵州在全国所处区位和实践中三方已经开展合作而进行的规定。”黎藜表示。
此外,《规定》还着眼解决以往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认定、责任与权利,建立健全了传承弘扬长效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