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要闻总第7期 >2022-06-27编印

10种“情节严重”行为需注意
刊发日期:2022-06-2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重庆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新规7月20日起实施
10种“情节严重”行为需注意

□上游新闻记者刘波
  6月25日,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发布消息,《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2〕4号)(后简称《办法》)将于7月20日起实施。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与新规实施后同时废止的《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1〕9号)相比,《办法》首次明确了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10种“情节严重”行为。
  《办法》首先要求,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并明确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与2021年发布的原办法相比,《办法》同样规定,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同时,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办法》在垂钓“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中,将原办法中的“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修改为“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并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
  按照2021年7月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